头条依法严惩71名被告人泉州法院集
为贯彻落实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最高法院贯彻落实专题会议及中央第4督导组反馈会精神,保持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11月13日,泉州中院、晋江法院、石狮法院、南安法院、永春法院、德化法院集中宣判一批涉黑恶犯罪案件,许某谅等71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刑罚。
宣判结束后
泉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党组书记、院长陈明通报泉州两级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
截至11月13日下午,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涉黑案件5件84人,审结3件46人。受理一审涉恶案件25件人,审结15件80人。
两级法院始终提升站位认识,压实政治责任;立足审判职能,全面依法严惩;深化综合治理,铲除滋生土壤。
陈明院长指出:下一步,两级法院将继续聚焦打击重点、保持高压态势;强化责任担当,加快办案节奏;发挥审判职能,严格依法办案。
党组成员、副院长高智辉回答记者提问,中院新闻发言人王柳玲主持发布会。
多家媒体应邀参加新闻发布会。
今日
宣判的8起涉黑恶案件
具体案情及宣判结果??
01
泉州中院
公开宣判卢某洋等3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并作庭审直播。该案由泉州中院副院长高智辉担任审判长,泉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樊美清出庭履行职务。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泉州中院审结的首起涉黑二审案件。
年8月10日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对卢某洋、苏某亮等3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容留他人吸毒、运输毒品、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分别对卢某洋等31人判处有期徒刑不等刑罚。其中首犯卢某洋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31名被告人中17人被判处5年以上,7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宣判后,卢某洋等28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卢某洋纠集、网罗上诉人苏某亮、王某辉等人,形成较为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用以支持组织活动,并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在洛江区双阳一带的建筑工程等行业及地域内形成重大影响及一定程度的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依法应认定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中,上诉人卢某洋是组织者、领导者,上诉人苏某亮、王某辉是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其余人员为一般参加者。原判认定上诉人所犯本案各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审查明上诉人卢某洋、许某忠在二审期间积极配合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相关工作,有悔罪表现,据此对其二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在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刑罚部分予以体现及改判。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及二审期间发现的新证据,泉州中院对一审判决中部分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予以纠正,作出终审判决:对上诉人卢某洋的总刑期从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改为二十三年六个月。并对上诉人王某龙、许某忠、王某来的量刑部分予以改判。维持原判对其余上诉人的量刑。
02
晋江法院
公开宣判许某谅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并作庭审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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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许某谅、李某安、许某路、杨某敬、许某鉴、许某彬、李某农等人组成以许某谅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共同故意通过阻扰工程车辆进出、纠结人员强占工地等方式,强迫他人合作工程、退出工程项目承包,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其中,年4、5月份期间,被害单位深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晋江某楼盘项目主体土方、桩基工程,为了承包该工程,被告人许某谅指使被告人李某安、许某路、杨某敬、许某鉴、许某彬、李某农等人阻挠该项目土方工程施工,造成该公司无法正常施工,工期受到严重影响,导致该公司最终被迫撤出该项目,损失严重。
年4、5月份期间,被害人林某承包晋江某楼盘项目销售中心的土方工程,为了承包该工程,被告人许某谅指使被告人李某安、许某路、杨某敬、许某鉴、许某彬、李某农等人阻挠该项目土方工程施工,迫使被害人林某最终与许某谅合作,共同承包销售中心土方工程。在林某承包该楼盘主体土方工程后,因前期已被迫与许某谅合作,只能继续合作,共同负责该项目主体土方工程施工。
年5、6月份期间,为了承包该楼盘项目桩基工程,被告人许某谅授意被告人李某安、许某鉴指使被告人李某勇、毛某武强占该项目工地不退场,让其他桩基工程队无法进场施工,以此威胁该项目承包公司将桩基工程转包给其。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谅组织领导被告人李某安、许某路、杨某敬、许某鉴,召集被告人许某彬、李某农,通过有组织的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许某谅还组织领导被告人李某安、许某鉴,指使被告人李某勇、毛某武以强占工地等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上述九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许某谅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03
晋江法院
公开宣判韩某龙等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并作庭审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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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至年1月间,谢某(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韩某、李某、张某等人,逐步形成以谢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韩某、李某等为较固定的重要成员,被告人张某等众多组织成员参与的犯罪组织,为了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经常纠集在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南安市官桥镇一带插手民间经济纠纷、暴力讨债或为争面子泄愤报复,有组织地多次采用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恐吓或摆场造势、聚众斗殴的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中,被告人韩某为逞强斗狠,发泄私愤,公然藐视社会公德,结伙持械聚众斗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且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又在他人纠集下多次结伙采用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恐吓手段,严重扰乱他人生活、经营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韩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李某、张某在他人纠集下结伙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经营,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张某有期徒刑二年。
04
石狮法院
公开宣判许某修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并作庭审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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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许某以“财神爷金融”的名义对外违法发放高息贷款,租赁石狮某小区室作为办公地点,先后纠集被告人李某伟、凌某、雷某、程某、李某锭等人为其招揽业务,追索高额利息及债务等。
六名被告人多次采用威胁、恐吓、非法拘禁、殴打、以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书逼迫债务人作虚假抵押等违法犯罪手段来索取债务、高额利息及杂费,为非作恶,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财神爷”金融恶势力犯罪集团。
其中,被告人许某是“财神爷”金融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负责“财神爷”金融的高利放贷、收益、指挥催讨行动、发放报酬和报销相关开支费用。被告人李某伟、凌某、雷某、程某、李某锭分别负责介绍联系客户,通过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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