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农业农村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市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决定开展第九轮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评审和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布局,围绕园艺、畜牧、水产、林业等四大主导产业和水果、蔬菜、粮油、茶叶、食用菌、林竹、畜禽、水产、花卉(中药材、生物质利用)等特色优势产业,择优筛选认定。

(二)突出重点原则。对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行业领军企业,带动我市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效果显著的企业,种子种苗、生物科技等科技含量高的成长型企业,能直接带动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带动上下游全产业链形成、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增收的企业予以优先认定。

(三)区域平衡原则。根据各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状况,适当降低山区县的申报认定标准,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四)精简高效原则。精简企业申报材料,简化程序,减轻企业负担。对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及第八轮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开展监测工作。监测合格的,保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合格的,予以淘汰;对已上市或省级上市后备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直接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企业。

(二)经营主业。企业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主业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交易额)的60%以上。

(三)经营规模。企业上年固定资产、销售收入(交易额)达到规定标准(各行业具体申报标准详见附表1)。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四)带动能力。企业在我市内建立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对本市农户辐射带动面广;通过订单合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产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

(五)质量品牌。企业实行标准化生产管理,自有注册商标和品牌。获得GAP、ISO、HACCP等国际国内标准体系认证、出口产品注册、各级名牌(商标)认定,或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等。食用型产品还应纳入省级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体系。

(六)守法诚信。企业守法经营,信用良好,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企业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材料

(一)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及第八轮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需提交的监测申报材料

1.企业简介(企业成立时间、主要经营内容、发展历程、组织结构、主要成就、发展前景等情况,字);

2.企业申报情况表(见附表2);

3.真实、有效、规范的企业财务报表(年度);

4.“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企业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

(二)新申报第九轮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需提交的认定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附企业简介(企业成立时间、主要经营内容、发展历程、组织结构、主要成就、发展前景等情况,字);

2.企业申报情况表(见附表2);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真实、有效、规范的企业财务报表(年度);

5.企业与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户等经营主体签订的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合同、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6.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材料(含完税证明材料),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情况证明材料。

7.“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企业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

8.申报农产品电商平台的企业需对接50家以上我市农产品生产或加工企业(合作社),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另外,企业可附送科技创新、应用新技术、优秀品牌、“三品一标”、企业或产品质量标准认证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三)已上市或省级上市后备企业提交认定申报材料

根据闽政办〔〕号文件精神,对上市或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完成股改并与券商签约,达到评审标准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企业。同样,达到市级评审标准的企业直接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附企业简介(企业成立时间、主要经营内容、发展历程、组织结构、主要成就、发展前景等情况,字)。

2.企业申报情况表(见附表2);

3.真实、有效、规范的企业财务报表;

4.企业与券商签约的合同复印件;

5.企业完成股改的相关证明;

6.“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企业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

四、申报程序

按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逐级推荐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

(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逐一审查,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五、认定程序

(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第九轮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评审认定工作。对各县(市、区)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汇总,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剔除不符合申报标准和要求、申报材料不完整的企业,提出参评企业初步名单。

(二)组织专家对参评企业进行评审,提出候选企业名单,在泉州农业信息网上公示。

(三)候选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正式公布,并授予牌匾。

六、其他事项

(一)第九轮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效期3年(从年1月至年12月止)。

(二)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必须于7月25日前,将经监测合格的第八轮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经审核合格的第九轮新申报企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并附送企业申报书及附件证明材料、申报情况汇总表一式2份,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以A4纸规格按顺序胶装成册(报2份到市农业农村局),同时将电子文档(其中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印章并扫描成pdf格式电子文档)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后发送到cf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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