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引导、培育和维护竞争有序的民间融资环境,提升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实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3〕67号)等文件精神,经4年4月2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就我市发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是指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经市金融工作局批准业务经营资格设立的,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应遵循依法合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借贷供求信息发布、资产评估和登记、公证、结算、法律咨询等配套业务,及时了解和掌握民间资金动向,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风险,促进民间借贷行为向公开化、规范化和阳光化发展。
发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自愿,规范运作。借贷双方在公平、合理、自愿的情况下,实行一对一的直接对接活动,杜绝非法金融传销和非法集资活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由借贷双方直接协商融资利息,降低民间借贷融资成本,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
(二)把控风险,完善服务。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要引入公证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银行结算等服务机构,借助专业团队就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和风险把控形成强有力的配套服务体系,减少借贷双方法律纠纷和借贷风险。
(三)坚守底线,秉承职守。借贷双方的资金流直接结算,杜绝第三方服务中介户头代理结算;借贷双方风险自担,服务公司不承担民间借贷坏账的连带责任。
(四)试点先行,稳妥推开。先行在条件成熟的部分县(市、区)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试点工作,今后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有序推开。
二、设立经营
(一)组建设立
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内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组建方案,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后,由市金融主管部门根据发展布局和总量控制情况对业务经营资格申请材料进行核准。企业主体类型采取国有公司主导组建或当地优质民营企业发起组建两种模式,其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可依法冠以行政所在地的县(市、区)行政区划名或直接冠以“泉州”或“泉州市”,行业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业务经营资格时,公司股东实际缴纳出资额不低于万元人民币;具有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范围和模式。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民间借贷信息登记、信息咨询、信息发布、融资对接服务等。公司经营范围随业务的发展需进一步增减完善的,应另行上报审批,实行一事一批。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通过实体平台和虚拟平台实现中小企业和民间借贷的融资对接,以向会员机构和进场机构收取一定的服务手续费为盈利模式;试点成熟后,可以按照成功撮合交易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收取服务费的标准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收费”。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核准制。
(三)进驻机构
1、试点初期,由依法登记注册、从事民间借贷撮合的投资(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先行进驻,积极引导依法登记注册并从事中介业务的机构入场进行登记管理。通过试点运行,逐步引导从事民间借贷的一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进场登记管理。
2、引进公证处、资产评估公司、资产登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银行等服务机构入驻,为民间借贷提供配套服务。
3、进场机构由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审查确认资格。对于已经取得进场资格的机构,可凭资格确认文件依申请增加“借贷撮合”、“借贷信息咨询”等经营范围。
(四)职责分工
1、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为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和相关配套服务机构提供场地、综合信息汇总及发布、借贷登记等综合服务,并通过相应的进驻机构,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资金供需撮合以及融资信息、第三方鉴定、资信评价、融资担保等专项服务。
2、投资(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资金供求信息的登记和发布服务,安排民间借贷双方见面和洽谈,撮合资金供求双方达成资金借贷交易。
3、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融资咨询、融资担保服务。
4、公证、评估、登记、法律咨询等机构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合约公证、资产评估、资产登记、法律咨询等服务。
5、银行机构为民间借贷交易提供结算服务。
三、严格控制风险
(一)严格规范进驻机构的中介行为。由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对进驻的中介机构加强日常监督,防止中介机构违规操作,降低中介机构经营风险。中介机构在协助或委托代理业务过程中,要恪尽职守、不越权、不违规。做好民间借贷双方的信息收集与对接,严禁直接接受出资人资金办理借贷业务。
(二)防范资金来源风险。资金供给方所出借的资金必须为合法来源的自有资金并提供相关证明,严禁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三)严禁高利借贷行为。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由借贷双方直接协商借贷利息,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部分的利息,法律上不予保护。
(四)做好信息发布。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应不断升级信息服务系统,完善借贷供求信息库,及时更新和发布民间借贷供求信息,由借贷双方在公平、合理的情况下,自行或委托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完成对接业务,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不承担资金风险。中介机构应定期梳理信用不良企业及自然人名单报送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由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进行统一公布。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责任,并督促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拟定具体操作规程,对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以及进入场内机构和个人行为加强监管。
1、进场资格管理。制定进场机构和个人的执业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
2、业务范围管理。及时发现场内各主体非法吸存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其他超出业务范围的行为。
3、资金交易利率管理。监控资金交易的利率,及时发现利率违规行为。
4、违规处理。市、县(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对借贷登记服务公司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限期整改等措施,并视情况提请有权机关作出停办业务、取消经营资格等决定。
(二)试点县(市、区)应建立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和风险处理机制。重大事项包括:
1、引发群体事件;
2、重大安全防范突发事件;
3、严重违法违规情形;
4、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
5、企业或主要法人股东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6、企业或主要法人股东涉及重大诉讼案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报告的事项。
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接到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后,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应急预案,责成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实施风险处置方案,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出具体化解措施,并监督实施。
(三)经核查,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市金融工作局撤销其业务经营资格,并移送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1、被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认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2、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3、金融诈骗等严重违法行为经司法部门认定属实的;
4、公司股东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的;
5、洗钱行为的;
6、拒绝或阻碍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7、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后,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向市、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报备,市金融工作局取消其经营资格。
五、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全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发展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人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规范发展。试点县(市、区)要加强组织引导,帮助协调解决试点企业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二)加大政策支持。试点期间,受益财政对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对市、县(市、区)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对条件成熟的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鼓励自行协商且已确定借贷利率的民间借贷双方进行登记。
(三)强化宣传引导。通过适当有效的宣传途径,让公众了解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的性质和功能,使借贷双方正确理解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的运行规则和自身权利义务,综合平衡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对违规操作的舆论监督,促进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健康发展。
(四)本意见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5年12月31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
4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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