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深入开展国旗法专题宣传教育活动
学习《国旗法》激扬爱国志
泉州网10月18日讯有一面旗帜,她能吸引每一位国人的深情目光,令人心情激荡;有一首歌曲,她能唤起人们内心深处的国家情怀,让人热泪盈眶;有一个徽章,是国家象征之一,值得无数人用生命去捍卫。为进一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泉州市各地各部门深入组织开展《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尊重和爱护国旗、国歌、国徽的氛围。
行政机关加强管理
国旗升挂规范
10月1日上午,市委、市政府在泉州市行政中心广场隆重举行市直机关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升国旗仪式。许多市民自发前往,齐声高唱国歌,一同向国旗致敬,共同接受了一次爱国主义教育。在泉州市,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带头规范升挂国旗、奏唱国歌和悬挂国徽等行为。
《国旗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记者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得知,在工作日和重大节假日会认真升挂国旗,遇到台风天等恶劣天气,会将国旗降下。平时加强维护管理,确保升挂的国旗鲜艳、完好。在此次专题宣传教育活动中,该院组织党员干警前往丰泽区红色教育主题公园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向广大市民普及《国旗法》等法规,呼吁大家爱护五星红旗。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院法警支队专人执行国旗升挂工作,并在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举行升旗仪式,国庆前夕,该院部分党支部组织开展“学习国旗法重温入党誓词”主题党日活动,交流学习感悟,立足工作实际,带动身边人自觉维护国旗、国歌和国徽。
按照《国徽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等机构,应当悬挂国徽。一段时间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机关全体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进一步增强机关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维护国旗、国歌、国徽尊严的自觉性,并将此融入人大工作日常。严格执行《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在举行庄重的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和宪法宣誓仪式上按规定奏唱国歌。结合每年12月4日的国家宪法日,积极宣传学习《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进一步提高公众知晓率,营造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氛围。
各地各部门联合宣传
法规深入人心
本月14日起,不少市民一大早就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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