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工作生活待遇
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工作生活待遇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6号)精神,落实高层次人才工作生活待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根据《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规定》(泉政文〔〕53号)认定的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经评审确认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以及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人才。
第二章工作生活待遇
第三条资金补助
(一)确认为近三年来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第一至第五层次分别给予万元、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生活补助和工作经费。其中,生活补助和工作经费各50%,分3年发放,认定后当年发放40%,第二、第三年分别发放30%。
(二)确认为近三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根据团队和项目评估情况,给予~万元经费支持。经费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拨付。
(三)确认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可叠加享受各级人才资金补助政策。同级资金补助实行“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经评审确认为近三年来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如团队带头人同时被确认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于团队带头人的资金补助按相应层次人才的生活补助和工作经费补助标准的50%发放其生活补助。
(四)对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可根据实际需要,“一事一议”追加支持,上不封顶。
(五)设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补助资金,对拥有持续创新成果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根据项目评估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六)在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及配套的子基金中安排相应份额,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我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创新项目的天使轮、Pre-A轮投资。
第四条安居补助
(一)确认为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含县、市、区)无住房、且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解决住房问题:承租政府提供的人才周转房;购买政府供应的人才优惠房;领取租房补贴自行承租市场住房;领取购房补助自行购买市场住房。
(二)高层次人才选择自行承租市场住房或购买政府供应的人才优惠房解决住房问题的,可结合各层次人才的住房补助面积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三)高层次人才选择自行购买市场住房解决住房问题的,按第一至第五层次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购房补助。购房补助分3年发放,第1年发放50%,第二、三年分别发放25%。
(四)高层次人才选择承租人才周转房的:第一、二层次人才在泉服务期间免付租金,第一层次人才在我市全职工作满10年,可无偿获赠所租住的人才周转房;第三层次人才在泉服务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50%收取租金;第四、五层次人才在泉服务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的标准收取租金。
(五)确认为高层次人才的,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第五条子女入学
(一)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第一、二层次人才,其子女可按个人意愿选择在全市范围内的优质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第三、四层次人才,可安排其子女到人才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优质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第五层次人才以及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人才,其子女由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到条件较好的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高层次人才子女在泉参加中考、中招,按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分别给予15分、10分、5分的加分照顾。
(二)高中教育阶段。申请转入我市高中学校,第一层次人才子女可按本人意愿,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公办学校就读,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第二层次人才子女,按照“同级互转”的原则,可在全市范围内公办学校自主选择,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第三、四层次人才子女,按照“同级互转”的原则,可以申请到人才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属公办学校就读,由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第五层次人才子女,按照“同级互转”的原则,由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44号)要求,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起始年级上学期以及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条进修培训
(一)高层次人才可免费参加由市委、市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组织的高层次人才高级研讨会、专题报告会、论坛沙龙等学习交流活动。
(二)高层次人才根据我市产业和社会发展需要,赴国内重点院校、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等机构进修培训,或赴国(境)外进行专业培训、研修、担任高级访问学者时间连续2个月以上(不包括学历教育、MBA、EMBA、总裁班以及政府资助的其他培训,在民营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进修培训时间可放宽到1个月),可享受最高3万元的资助。优先资助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涉外法律、港航、旅游、金融、商务、海洋渔业援外、外语外事等8个领域的培训。
第七条医疗保健
(一)第一层次人才,可享受一级医疗保健待遇;第二、三层次人才,可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到医院医院开设的保健(专科)门诊就诊,享受快捷优质医疗保健服务;到我医院住院治疗,享受特需病房服务和优质医疗团队服务。
(二)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每年可享受免费健康体检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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